第一条 社会保险办理规定
1. 目的
为加强员工福利,增进其生活保障,提高工作效率,特制定本规定。
2. 参保类型
公司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为员工办理五险。
3. 参保人员范围
凡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均属于投保范围(工伤保险除外)。
4. 缴费基数
按所在城市每年公布的市平均工资的缴费比例缴纳。
5. 办理时间
5.1工伤保险:当月15日前(含15日)入职符合办理条件人员,次月办理;当月15日后入职员工第三个月办理。
5.2其他:每月15日办理新增业务。
6. 办理规定
6.1员工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,如使用假身份证或者假冒、借用他人身份参加保险的,一经查出,由本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。
6.2离职人员于当月离职,于次月办理停保手续。
6.3所在城市社会和保障部门规定当月办理次月业务。
注:符合办理条件者与当月1-10日前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,红底彩色照片3张交于行政部。
7.职责
人事部专员负责每月办理投保及停保手续。
第二条 其他福利
1. 工作餐
公司食堂每天提供午、晚两餐。如需加班将提供点心。
2. 交通
2.1公司免费提供班车,在指定地点等候,到点开车。每个工作日往返于指定等候点和工厂之间。
2.2员工因工作出差期间,可以报销出差地和办公地之间的实际交通费。
2.3公司正式员工,每年春节探望直系亲属公司给予报销探亲单程车费。采用实报实销方式:【乘坐长途汽车、火车(硬座/硬卧)】有效期间内车票。每年春节假期后一个月内报销,逾期不补。
3. 电话费
各部门按部门的行政方案实施补贴。
4. 年休假
在公司工作年满一年的员工,可享受有薪年假。
4.1第一次有薪假可享受7天,以后逐年增加1天,最多可享受10天。
4.2年休假不得跨年累计,因工作需要而未享受有薪假的,年假可相应延长至次年6月。如因工作原因确实不能安排年休假的,可由本部门行政代为申请与年休假相等的加班工资,经部门主管同意后,报总经理审批。
4.3年休假应一次性享受,因工作原因不能一次性休完者,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,可分次享受,但每次不得少于1天。
4.4公司有权根据公司经营状况统一安排年休假。
4.5员工本年度连续请假超过15天不足30天的,年休假减半;连续请假超过30天或累计请假超过45天的,取消年休假。
4.6员工年休假执行时间为每年6月1日-每年10月31日,每年6月1日前工作年满一年的员工均可享受。年休请假程序为:员工申请-部门主管审批-部门行政报送人力资源部-总经理审批。
5. 法定假日
根据国家规定,每年“清明”、“五一”、“端午”、“中秋”、“十一”、“元旦”、“春节”员工可享受有薪假日。
6. 婚假
6.1符合法定结婚年龄且在23岁以上的女性正式员工和在25岁以上的男性正式员工,均有权享受三天带薪婚假。
6.2新婚贺礼,对服务满一年以上的未婚职员,在服务期间领取结婚证者,公司将给予300元贺礼。
7. 产假
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,其中包括产前休假十五天。剖腹产及难产的,增加产假十五天。
公司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,产期,哺乳期以此理由降低其基本工资,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(严重违纪的除外)。期间待遇按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,领取生育津贴。
8. 丧假
所有员工,遇有直系家庭成员(祖父母、父母、配偶、子女以及依靠本人供养的弟妹、养父母、岳父母、公婆)去世,可被准予三天带薪丧假。
以上福利待遇于2005年2月修正并执行!